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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投资有“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03:26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4月20日讯(记者 祝蕾)国有企业的投资回报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更好地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市国资委日前制定了《济南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对外投资项目等实行合规性核准管理。

  该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市国资委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所监管的市属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以及市国资委授权的资产运营公司。“企业投资”主要指
:企业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全资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建筑类企业的建筑施工项目和房地产投资项目除外);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依据该办法,市国资委对企业单项投资小于资产的10%或投资额少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企业年度投资超过净资产的50%、单项投资超过净资产的10%或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对外投资项目等实行合规性核准管理,并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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