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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1天 判刑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03:5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四川宜宾市南溪县两银行职员为朋友帮忙挪用公款24万元一天,构成挪用公款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日前,这一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已经开始执行。这也是宜宾市首例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处刑的刑事案件。

  2003年1月7日,刘某为注册成立公司,请求某银行南溪县支行大观营业所会计何某为其个人账户空存人民币24万元用于注册验资。因何某称空存现金必须有出纳的许可,刘某随即找到出纳蔡某帮忙,并在当天验资后将人民币24万元转回该营业所。

  虽然蔡某、何某只挪用了公款不到一天,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因未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且认罪态度较好,南溪县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核认为,对被告减轻处罚符合刑法规定的有关量刑原则,遂裁定核准对蔡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此外,何某有自首表现,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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