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昨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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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06:1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喻奇树实习生储晓宇)昨日,重庆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以及市地税局联合印发了《重庆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出台该办法,是对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进一步规范。 该办法规定,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方可建立企业年金,一是依法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是已建立
为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该办法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6%以内的部分可以计入企业经营成本,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这一比例较国务院给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优惠政策还多2个百分点。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职工个人工资总额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其超过部分不计入企业和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职工转移劳动关系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退休后,可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一次性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领取标准根据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累积额确定。遇到特殊困难时,可提前支取部分企业年金。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