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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炒单位“鱿鱼” 赔了5万违约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06:23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张力)合同期限未满,采购员韩某就擅自离职,结果被原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5万元违约金并退还800元安家费。昨日,北碚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韩某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7月23日,韩某与北碚一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书》,同日,双方又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及《保守商业秘密合同》。双方约定:在劳动合同未届满前,违反双方签
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与企业解除合同或离职的,应向企业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如数交还企业给予的一次性安家费。2005年9月6日,韩某因私人原因向企业递交辞职信,要求辞职,但未获对方同意。同年9月27日起,韩某无故旷工离厂。

  2005年10月18日,企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被裁定不予受理,该企业遂向北碚区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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