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燃花露水误伤同学 学校赔三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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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06:23 重庆时报 | |||||||||
本报讯(记者胡晓)小学生上课时不听老师招呼,玩耍花露水,并将其点燃,烧伤前排女生。巴南区法院日前判决,校方和肇事学生共同承担赔偿金额1万余元。 四年级女同学无辜被烧 吴小伟(化名)是巴南区道角小学四年级的学生。2005年10月11日,上英语课时,
随后,陶老师因故离开了教室,就这么一会儿工夫,吴小伟又拿出花露水,并用打火机点燃。谁知花露水的酒精含量不低,火苗一下蹿得老高,烧到了坐在他前面的女同学王青青(化名)。 在呼救声中,该班班主任和体育老师赶到,立刻对王青青进行救护。但是王的面部、耳部、左臂被烧伤,经过住院15天治疗,王青青用去1000余元治疗费,伤处留下了色素和疤痕,需手术整容。 吴家认为学校失职应赔钱 儿子闯祸后,吴小伟的母亲向王青青家赔了2000元。因将来整容的钱还没有着落,王家将学校和吴小伟一起告上了法庭,索赔医疗费、整容费、精神损失费等1万余元。 被告吴小伟及其家长在庭上辩称,吴的座位在教室最后一排,是卫生死角,他从家里拿花露水是除臭的;当他玩花露水时,老师并没有强制没收;事故发生时,老师也不在教室,所以是学校管理失职,应由学校承担大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教师脱岗学校担三成责 巴南区法院审理认为,吴小伟作为一名12岁的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有一定预见性,在老师已制止其玩花露水后,不听劝告还点燃致使同学烧伤,他的监护人应对此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另外还应赔偿王青青精神损失费500元。 事故发生时任课老师没有在教室坚守岗位,使学生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致使发生烧伤事件。因此,法院认为道角小学存在管理失职的过错。 法院判决,学校应对王的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共计3000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