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外汇资金将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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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08:27 今晚报 | |||||||||
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记者徐京跃、陈菲)针对 当前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日益猖獗的态势,公 安机关20日提请广大有外汇需求的企业和公民,应通过
合法金融机构进行外汇交易等金融活动,否则非法买卖外 汇资金将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非法买卖外汇是地下钱 庄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之一,为国家法律所明令禁止。作 为守法企业和公民,应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在国家规定 的交易场所买卖外汇,不应参与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参与地下钱庄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对企业和公 民来说也颇具风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将依法 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在地下钱庄案件中,公安机关依法 查扣的用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包括客户交付给地下钱 庄用于交易的资金,将依照法定程序没收并上缴国库。在 此,公安机关提请广大有外汇需求的企业和公民,应通过 合法金融机构进行外汇交易等金融活动。(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