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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哪些优惠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08:39 沈阳晚报

  铁西区王先生问:“我是一名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已有近两年的时间,听说国家从2006年起对我们这些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所调整,我们想知道是怎么调整的?”

  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从2006年1月1日
起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营业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本报记者刘洋实习生吴慧美记者电话:88811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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