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不再是“施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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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09:10 汉网 | |||||||||
汉网消息 (记者金文兵通讯员韩红)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不再是一项可好可坏的“施舍品”。承办人员如果办砸了案子,照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昨日在《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修正草案)》说明会上传出的信息。 过去,极少数的法律援助人员,以敷衍了事、随意应付、故意办错以换取对方当事人好处等方式,使得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我市新修正的《援助条例》因而明确提出
同时,对援助服务的质量也明确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不得拒绝、拖延、中止或擅自终止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 另外,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援助人员,受援人有权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换人”。 对办砸了案子的法律服务人员,除须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