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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时评:"治贿"专门账户该丢弃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09:59 广西新闻网

  据《今日早报》4月19日报道,浙江省卫生厅发出通知,要求该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于5月31日前主动上缴在药品、设备、耗材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所收受的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为此,该省卫生厅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了专门账户。

  开设“治贿”专门账户,其目的想必是为了方便相关人员主动上缴违规
违法收受的钱财,这一举动,不禁让人联想到了曾经“风靡一时”的“廉政账户”。

  多年前,为促进廉政建设,各地纷纷开设“廉政账户”,对将钱款缴入“廉政账户”的行为,可视为主动上交,适用“根据情节,可以不予处分、免于处分或减轻处分”的规定。但是,“廉政账户”推广以来,许多干部群众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廉政账户”容易被少数公职人员当作“挡箭牌”,助长他们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同时,也降低了党员干部的自律标准。

  发生在江苏南通的一起案件,更是印证了人们对“廉政账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漏洞的担心。南通市某校负责人利用教材辅导材料等订阅和承印的机会,多次收受贿赂、贪污公款近16万元。为迷惑别人,他将其中的2万多元打入“510廉政账户”。当查办此案时,该人即以已将赃款打入“廉政账户”为借口,企图逃脱法律制裁。

  2002年,福建省纪委率先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各单位全部撤销已设立的“廉政账户”,各地的“廉政账户”如今也是纷纷偃旗息鼓。其实,从刑法学、犯罪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等角度分析,“廉政账户”的设立既违反了我国刑法中确立的基本原则,也与我国刑法的一些基本规定和基本理论相违背,同时也与犯罪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的一些基本原理相违背。

  商业贿赂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则,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毒化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的一大公害,必须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然而让人疑惑的是,现在,与“廉政账户”有异曲同工之“妙”的“治贿”专门账户又“粉墨登场”,效仿者究竟意欲何为?如果其他领域纷纷学习,打击商业贿赂之“重拳”必定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让不法之徒在暗处窃喜。编辑:黄皓作者:吴杭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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