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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一天如数归还仍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10:43 扬子晚报

  四川宜宾市南溪县两银行职员为朋友帮忙挪用公款24万元一天,构成挪用公款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日前,这一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已经开始执行。这也是宜宾市首例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处刑的刑事案件。

  2003年1月7日,刘某为注册成立公司,请求某银行南溪县支行大观营业所会计何某为其个人账户空存人民币24万元用于注册验资。因何某称空存现金必须有出纳的许可,刘某
即找到营业所出纳蔡某帮忙,并一再保证当天验资后即将人民币24万元转回该营业所,蔡某表示同意。刘某随即到营业所办理转账人民币26万余元(加上他自己的2万元)到会计师事务所的账户上用于验资。次日,会计师事务所将上述款项转回至刘某的个人储蓄账户,刘某当日即将这笔钱归还营业所。

  虽然蔡某、何某只挪用了公款不到一天,但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南溪县法院在审理中,案发地的镇人大、公安派出所均认为他们挪用公款的时间不到一天,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且认罪态度较好,但没有法定能减轻或缓刑的情节。南溪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依法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核认为,南溪县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被告减轻处罚符合刑法规定的有关量刑原则,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核准南溪县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对蔡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此外,何某有自首表现,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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