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授精之子有继承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12:51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本报南京讯 借精生下遗腹子,带着孩子将公婆告上法庭,讨要房产权。昨日下午,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审结全国首例“借精生子”讨要遗产继承权案,原告母子遗产继承权获得法院支持。 今年42岁的于莉诉称,2002年8月,她与丈夫买下南京市秦淮区文安里的一套住房。房产虽登记在丈夫名下,但属夫妻共同财产。2004年5月,于莉的丈夫张小军在其怀孕期间
昨日庭审时,70多岁的婆婆李桂芳辩称,其子张小军病重期间曾留下遗嘱,约定将房产返还给父母。张小军在这份遗嘱中还称,儿子张盼盼是通过人工授精所生,不是他的精子,他坚决不要;文安里的这套房产,是其母出资1.5万元,以他的名义购买的,现还给父母,别人不得有异议。李桂芳据此认为,按照遗嘱,于莉及其儿子不应享有继承权。 于莉则当庭出具了有丈夫签名的“人工授精申请书”和“协议书”,证明儿子张盼盼虽是人工授精所生,但是他们夫妇俩共同签字同意的。协议书也写明,他们夫妇是人工授精所生后代的法律父母,任何情况下,他们都应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于莉认为,张盼盼虽然与丈夫没有血缘关系,但在法律上,仍是丈夫的儿子。她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继承顺序,在分割遗产时,考虑张盼盼的份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小军的遗嘱,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撤销。(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南京日报》供稿 记者 殷学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