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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温泉旅游服务规范(摘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15:08 金羊网-羊城晚报

  ●沐浴温泉的定义:水温高于或等于40摄氏度,含有对人体有益微量元素的地下温热水或出露泉。

  ●开发和使用温泉资源应取得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应充分了解温泉水资源的水温、泉质、功效等信息,合理运用。

  ●温泉接待室应设有温泉旅游营业场所示意图、温泉水资源水温、泉质、功效介绍及营业时间、价格等信息公示设施,保证宾客获取相关信息。

  ●淋浴区应配置洗发水、沐浴露等洗浴用品。应有严格的宾客用品更换、洗涤、消毒制度。浴巾、客服、拖鞋等一客一换。

  ●沐浴温泉区的必经走道中应设浸脚消毒池。应保持浸脚消毒水的氯含量保持在5毫克/升-10毫克/升,每4小时更换一次。

  ●室内温泉空间要高,并有通风换气、防存雾滴水功能;出水口处应有明显的温度标识。

  ●新注入的温泉水应采用自然降温处理,以保持温泉原有水质。

  ●应制定服务质量监测计划,规定监测项目、方法、频次。应严格执行监测计划并记录,定期进行质量分析。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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