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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心父母告物业获赔6万6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15:09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蕾)25岁的小刚(化名)在自家楼下的岗亭附近遇害身亡,就在事发当天两名保安全部脱岗,其中一名保安曾在歹徒行凶时赶回现场,但是由于害怕该名保安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而是选择了躲避。于是小刚父母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今天上午,海淀法院复兴法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市玉海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小刚父母6.6万余元,而由于另一被告北京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2年2月1日起就不再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因此小刚父母要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被法院驳回。宣判后,小刚的父亲因认为判决
结果过轻,当庭表示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3日23时50分左右,小刚在玉海园小区三里小南门内10号楼门口处遇害,之后他被得知情况赶来的父亲送往医院。第二天,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小刚全身多处锐器伤及皮肤软组织挫裂伤。而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记载了直接导致小刚死亡的情况:失血性休克,从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为1小时。同时法院查明,该小区三里小南门由玉海辉物业派保安人员固定值班看守,一般有2名保安值班至凌晨4时许,在小南门内还设有岗亭。事发时,玉海辉物业保安张某发现有打斗事件,但未予制止,也未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置,事后也未巡查。

  法官在判决书中认定,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其所负的保安义务仅是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而实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并非治安保障服务。

  但玉海辉物业是否就不存在过错呢?对此法官认为,事发时,保安员已发现打斗事件,但其没有及时、合理地进行处置,也没有尽力防止或者控制侵害行为,事后也未及时巡查、积极救助,以致小刚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据此可以认定玉海辉物业在履行保安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最终判定玉海辉物业公司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J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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