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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费能否算公司支出合伙人打起了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15:28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江荣义/通讯员 吴丽芬

  本报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案过程中收取感谢费是否合法如何认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作为公司合伙人实施赠予行为后,当事人之间就有点说不清楚了。

  厦门海沧某公司在一起涉嫌诈骗案中被骗25万元,该公司报警后经安徽黄山警方介
入款项如数追回,为了表示感谢,该公司送给警方感谢费、办案费4万元。但前段,公司合伙人在清算时,却不认这4万元是公司开支,于是合伙人之间打起了官司。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厦门某公司缴交定金后,因认为可能涉嫌诈骗,于是报案,报案人署名为两名合伙人,故可认定向公安机关报案及催讨行为系合伙人的共同意思表示。现可以确认该笔费用为合伙的共同支出,故判令应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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