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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回应中国劳动标准太高论:非高而是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17:15 中国网

 [光明日报记者]:

  现实生活当中,一些用人单位和雇主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党和政府也采取了不少措施解决这个问题,现在这个问题依然严重。大家都认为,从法律的角度解决这个问题可能是一个根本的出路。这次征求意见当中,对这方面问题提出的意见多不多?有没有提出一些建设性的解决办法,请介绍一下相关情况。谢谢。

  [李援]:

  关于拖欠工资的问题,可以说是各方面意见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这个问题,也是我们现在政府正在积极解决的一个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作为劳动合同法来说,这次征求意见中,提出的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建议大概是两方面。一是要求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定要明确。比如说工资要按月足额发放,比如说工资的标准一定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比如说试用期的工资不能够低于或者说是一定比例的正式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等等,这种法定的要求必须要明确。

  第二种解决的途径是建议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现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用工中随意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保险等现象非常严重。只有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签订劳动合同,才能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上海劳动报记者]:

  我们上海职工对这个草案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是,草案当中规定了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广大职工就不免担心,用人单位在合同文本的设计中,难免会有对劳动者不利的条款,因此工会方建议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规范性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请问全国人大,对此有什么样的考虑?

  [信春鹰]:

  这个问题,不光是上海劳动者所关注的问题,我们看到很多地方的劳动者都很关注。如果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话,合同的内容很可能会朝用人单位,朝雇主的方面倾斜。我们也在认真研究这个问题,我想法律上解决的方案,无非是两条。一是由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供标准的合同文本。但是这样会有一个问题,就是每一份具体的劳动合同,具体的内容是不一样的。一个文本是否能覆盖全国所有的不同种类的合同?还有一个方案,就是由政府确定一个最低标准的劳动合同文本,就是各地、各用人单位的合同文本不得违背,或者是抵触国家劳动合同,或者说是不得抵触基本的法律要求。最后形成什么样的方案,还要经过很多的调研和讨论,但是我们已经关注到了这个问题。

  (2006-04-21 15:55:35)

  [中国经营报记者]:

  我想提两个问题。第一,法案在工资标准的制定上,是否会考虑当前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第二,法案将如何定位工会在劳工

维权方面的作用?

  [信春鹰]:

  第一个问题,关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规范的是劳动合同,至于具体的工资标准,有不同的劳动合同来确定。关于地方差别的问题,我想正是因为我们有地方的差异,有工种之间的差异,所以劳动合同法不可能划一地来确定工资标准。但是我想大家注意到,我们这里谈到了集体合同和三方机制,我想工资的问题,可能由集体合同和三方机制来确定最低的标准。

  第二个问题,关于工会的问题。关于工会的作用,劳动合同法也有规定。我想工会的作用是明确的,根据工会法第二条的规定,就是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三十三条、第八十条也都有规定。工会法和劳动法是完全一致的。

  [北京青年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想提的问题是,学界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的劳动标准过高。在这种高标准的情况下,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将如何贯彻落实?对于这种意见,在第二期征求意见的汇报当中曾列入。请问在立法的进程中对这个问题将做何考虑?

  [信春鹰]:

  关于劳动标准过高的问题,我们关注到学界有一种观点,但是这种观点,恐怕很多人很难认同。劳动标准的问题,是一个法定的,就是八小时工作制。这个从国际劳工组织,到各国立法,到中国的劳动法,这都是一个通行的标准,不能说中国的标准过高。实际上,从现实情况来看,劳动标准很低。我们看到很多的工人,他们是做长于八小时的工作。所以,我自己认为,适当提高劳动标准和我们国家从一个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从一个贫穷的社会走向一个小康社会,有一个过程。关于学者讲到标准过高的问题,我们也注意到有的学者讲,劳动合同法不要做成贵族的劳动合同法,要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我想恰恰是因为保护广大的基层劳动者的利益,我们才要坚持我们的标准。这个标准,在法律上是不能降低的。

  [阚珂]: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经常就立法、执法检查、代表工作、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等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请留意中国人大网、

人民网、外交部网站上的公告。谢谢各位,再见。

  [中国网]: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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