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病历记录医院不得收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2日01:39 重庆晚报 | |||||||||
针对医院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收费管理的混乱,卫生部决定开展2006“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范围为全国各级各类医院,重点是各类公立医院。 卫生部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禁止在国家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严禁分解项目、比照项目收费和重复收费。医疗机构严格执
完善医疗机构病历记录和费用核查制度,定期对患者费用进行核查,没有病历记录的医疗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卫生部还要求,严禁医院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医疗机构利用回扣、提成及其他不正当手段从其它医疗机构招揽病人。 严禁违法发布虚假医疗服务信息误导患者。未经批准,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不得发布超出核准内容的医疗广告,严禁发布性病(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等疾病的医疗广告。 对疏于管理,导致不正之风盛行,袒护甚至怂恿不正之风的院长,要及时撤换。 据中新社 相关新闻 400家药企首签反贿赂公约 据新华社电昨日上午,来自全国各地的400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四川省卫生厅首批签订了反商业贿赂诚信公约。据悉,在接下来的两天时间内,所有参加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1600余家企业都将签订公约,才能取得挂网招标的入围资格。 诚信公约共6条,特别是要求“企业及委派的代表绝不向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临床医生进行任何方式的贿赂,也不得邀请工作人员、临床医生参加各类商业活动和旅游等”。 网络编辑:李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