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燃气表更换费用谁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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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2日03:26 舜网-济南时报 | |||||||||
据新华社北京4月21日专电(记者 孙玉波)中消协和四川省消委会21日联合发布观点:超期燃气表更换费不应由消费者承担。 根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要求,燃气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否则,由于燃气表老化,易发生泄漏,引起燃气爆炸事故,直接威胁用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意味着使用天然气的用户,都将面临燃气表的更换问题。更换费用应由谁承担?这一问题在四川引起了极大
对此,中消协和四川省消委会的观点是: 一、燃气表是燃气经营者为了履行供气合同而必须提供的一种计量器具。配装燃气表是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如同出租汽车司机要先安装计价器才能载客一样,消费者所要做的仅仅是付费购气,其他问题应由经营者自行解决。因此,燃气表应当由经营者出资购买、安装、维护、更新。二、消费者对燃气表没有产权。燃气表的直接受益者是燃气公司,同时,燃气公司还对燃气表享有支配权,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禁止用户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燃气公司的这种做法实际上默认了自己对燃气表的产权。三、交纳初装费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燃气表的产权。初装费是政府向用户收取的集资建设费用。初装费已拨付燃气公司使用,其支出项目应包括燃气表费。四、超期燃气表存在安全隐患,燃气经营者应主动进行更换。五、燃气费的价格构成应当明示。在目前燃气价格构成并不明朗的情况下,燃气公司单方主张现有燃气表未计入成本的说法缺乏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