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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要求医院为患者提供每日费用清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2日03:32 竞报

  本报讯(记者 张迪) 今后,医疗机构必须建立患者住院费用清单查询和复核制度:要逐项记录住院患者每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如医疗服务、药品等;在患者入院时,院方要告知患者每日医疗费用查询方式。患者索要每日费用清单时,医疗机构应向患者提供;对于不能自理且无家属陪住的患者,医院应主动提供每日费用清单。

  记者从昨天召开的首都卫生系统医疗价格管理工作会上获悉,市卫生局将对全市医
院的医药费用增长实行总量控制,今年全市医院医药总费用增长幅度不得超过11%。

  近两年全市医药费用增幅较大,已超过本市同期GDP增长水平。市卫生局副局长郭积勇说,2005年全市医药总收入为286.11亿元,增幅为18.3%,其中药品收入139.74亿元,增幅18.14%。

  据介绍,今年三级

医院医药总费用增长幅度不得超过9%;二级及以下医院增幅不得超过15%。

  药品收入占医药总收入比重按不同级别和类别分为:二级综合医院控制在54%以内,三级综合医院控制在47%以下;二、三级专科医院中,以药物治疗为主的专科医院,控制在62%以内,其他专科医院控制在20%以内;二、三级中医医院控制在65%以内。

  市卫生局还要求医疗机构在患者出院时,要对住院期间发生的每一笔费用进行复核。住院费用核实无误后,给患者办理费用结账手续,同时向患者提供总费用清单。

  对门(急)诊患者要提供医药每一笔费用清单,包括收费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郭积勇提出,医疗机构在向患者收取医疗服务费用时,要符合病例中记载的医嘱及与之相对应的收费政策,严禁对病例中未记载的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政策未允许收费的医疗服务不得收费;禁止分解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禁止同一时点相同检查、治疗、监测功能医疗服务项目的累加收费;禁止违反价格政策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据悉,从5月开始,全市将逐步安排政策培训、医疗机构自查、医疗行业互查,并与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建立治理乱收费的长效机制。同时,委托协会、学会等机构或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医疗行业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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