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教师享受事业单位待遇 从2004年1月1日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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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2日04:50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 记者 胡彩丽 实习生 程景年 报道:记者昨悉,武汉市近日已下发通知,国有企业办的中小学的退休和在职教师的待遇将参照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执行。 根据通知规定,国有企业办的中小学的在职教师,其工资待遇应参照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执行,按地方政府办的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确定;国有企业办的中小学的离退休教师,其退休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离退休金或养老金统筹标准确定。
上述规定执行初始日期为2004年1月1日。市、区属国有企业办的中小学的离退休教师待遇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支付。2001年以来下放到武汉市的原省属困难企业,其所办的中小学的离退休教师待遇差额部分由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