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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 十九万件建议聚焦 六大热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2日07:2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4月2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和行政法室主任李援特别指出,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了工会的作用,就是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自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以来,截至4月20日,共收到各地群众
意见191849件。公众的意见主要集中在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等六个方面。

  立法宗旨

  多数意见赞成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第一条———强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适当向劳动者倾斜的立法宗旨。但也有意见提出,劳动合同法应当遵循双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础之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对此,信春鹰表示,目前的现实是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失衡,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草案强调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国家对不平衡劳动关系进行的适当干预而不是偏袒。立法不存在特别倾斜于哪一方的问题,也不存在对工人宽、对雇主严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

  许多百姓都建议扩大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非在编人员以及采取灵活就业方式的人员、农民工和兼职劳动者都纳入其调整范围。

  许多百姓认为,在事业单位逐步改革的背景下,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已没有本质区别,应将聘用合同明确纳入草案的调整范围。劳动合同法不是某个政府部门的法律,不能人为地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排除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外,导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招用的大量非在编人员成为“两不管”人员。

  劳动合同制度

  多数群众认为,现实中用人单位不愿签书面合同的现象比较严重,草案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样的“刚性”还不够,建议改为“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部分意见认为,实践中存在大量有劳动关系但没有签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议对非全日制用工、期限较短的用工或者合同内容变更不大的用工形式,允许口头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文本单纯由用人单位提供,对劳动者并不公平。建议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劳动部门监制,在订立环节增加对劳动者的保护。

  很多群众还认为,草案对工资报酬的规定过于简单,合同中应明确列明工资的支付时间、方式、加班时间和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等。

  集体合同和三方协商机制

  据介绍,工会方面特别要求在劳动合同法中,对集体合同进行专章规定,进一步强化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

  群众强烈表示,集体合同是劳动合同的基础,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等内容均不应低于集体合同的相应规定。草案中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非常简单,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定。

  群众建议,草案应用专章对集体合同的性质、适用范围、效力、签订、变更、审查、争议处理等作出规定。另外有意见建议,应当规定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就执行劳动合同法,解决劳动争议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劳动力派遣形式

  一些意见提出,有些单位不直接招工,而是通过劳务公司派遣用工,这带来了很多问题。

  多数意见认为,立法应当对这种用工形式进行规范,加强对劳务派遣工的保护,明确在什么范围内使用派遣工、派遣工的权益是什么等内容。

  还有的意见提出,应当对临时工等其他用工方式,保证做到同岗、同工、同酬。无论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无论是合同工还是非在编的人员,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监察和法律责任

  不少意见提出,应该增加规定劳动监察的内容,规定劳动监察机构的职能以及执法程序,并规定劳动监察部门如果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许多人建议,应该完善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使制定的劳动合同法能够得到切实执行。目前,草案没有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建议增加规定相应的处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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