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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表更换消费者不应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2日09:59 山西晚报

  本报北京4月21日讯(驻京记者黄丽)今日上午,“超期燃气表更换费不应由消费者埋单!”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首个“消协观点”。

  中消协认为:一、燃气表是燃气经营者为了履行供气合同而必须提供的一种计量器具。《消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犹如出租汽车司机要先安装计价器才能载客,卖菜要事先准备秤一样。消费者所要做的仅仅是付费购气,其他问题应由经
营者自行解决。二、消费者对燃气表没有产权。燃气表的直接受益者是燃气公司,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主要在供气方。同时,燃气公司还对燃气表享有支配权,比如,禁止用户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燃气公司的这种做法实际上默认了自己对燃气表的产权。三、交纳初装费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燃气表的产权。初装费是政府向用户收取的集资建设费用。初装费已拨付燃气公司使用,其支出项目应包括燃气表费。所以,燃气表另行收费不具有合理性。四、超期燃气表存在安全隐患,燃气经营者应主动进行更换。五、燃气费的价格构成应当明示。在目前燃气价格构成并不明朗的情况下,燃气公司单方主张现有燃气表未计入成本的说法缺乏依据。六、在目前对燃气表产权的归属没有定论的情况下,即使燃气公司收取燃气表更换费也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一些消费者反映,燃气公司要求用户支付的换表费远高于实际成本和需要。

  中消协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敦促燃气公司,尽快对超期民用燃气表进行免费更换,确保安全用气。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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