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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出专项资金救治流浪乞讨病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2日10:21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周艳涛)昨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今年全省各地市将设定点医院救助危重乞讨病人和精神病人,并首次提出未设救助管理站的县要设立专项资金,确保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

  该《意见》要求,地方政府应明确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的服务范围和救治标准。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区市、县(市、区)要将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助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
预算,未设救助管理站的县(市、区)也要列支专项资金,确保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需要。对拖欠医疗机构的医疗救治费用,要积极清理、核实、追讨和结算,不得跨年度欠费。

  全省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都要设立救治流浪乞讨病人的定点医院。对病情特别严重的危重病人,在距离定点医院较远时,附近的非定点医院也有协助抢救的义务。

  街头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实行首责制,民政、公安、城建、城管、监察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责任将流浪乞讨病人直接送到当地定点医院救治。群众发现流浪乞讨病人可直接拨打当地110或120电话。

  病情好转或病愈出院的流浪乞讨病人,经确认属于救助对象的,可移交救助管理站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由卫生部门直接与病人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抢救无效死亡的流浪乞讨病人,经事发地公安部门审查核实后,民政部门负责火化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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