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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时工作制标准不能降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2日10:41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本报北京讯 4月21日下午3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情况新闻发布会,并就相关情况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普通劳动者的意见占65%左右

  自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以来,截至4月20日征求意见时间结束,共收到
全国各地群众对这部法律草案的意见191849件。

  根据统计、分析,本次劳动合同法草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是参与面很广,有用人单位、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和普通劳动者,他们分别来自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第二是基层普通劳动者的声音表现得比较充分。这些来自劳动者的意见,占收到意见总数的65%左右。第三是很多意见都经过认真准备,很有建设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表示,将尽快把这些意见集中起来,并就这些问题做进一步的立法调研,然后进一步征求意见。“至于草案什么时候能够进入二审,要基于我们工作的情况来定。”

  不存在对工人宽对雇主严

  信春鹰说,这部法律草案,正如大家所看到的那样,确实针对现在劳动关系中一些失衡的问题,劳动者缺乏保护的问题,作出了一些相应规定。但是,这是针对这个领域的具体情况而作出的,不存在对工人宽、对雇主严的问题。我想最后在立法上,还是要关注一个平衡的劳动关系,不存在特别倾斜于哪一方的问题。

  建议限制劳动合同短期化

  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很多群众都认为应该明确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低合同期限,如一年等。也有人认为,应当减少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以两年为佳,草案应保护劳动者合理的流动,劳动合同不应该成为劳动者的卖身契。

  有人则认为,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既要保持用人单位的活力,增加用工自主权,又不至于过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因此不宜简单规定劳动合同的最低期限,应该通过加大解雇成本,限制解雇条件,规定计算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的补偿金时,期限越短、解雇次数越多,支付的补偿金就越高,以此对劳动合同短期化的趋势予以适当限制和引导。

  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草案目前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这一规定,很多人表示不同意见。他们认为,用人单位是强者,一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出于逃避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目的,用人单位容易滥用这一规定。他们建议,应该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依法制定的合理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的核准后才可执行。

  建议大学生不要寻求零工资就业

  信春鹰表示,最近媒体报道,很多大学生向企业要求零工资工作,即不要报酬工作。严格说来,不要报酬的工作,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我们这个法律里面,对于劳动关系的定义,有一个要素就是有报酬,这是劳动关系里面的一个要素。当然零工资就业,是现在很多大学生苦于找不到工作情况下的一个选择,但是就法律本身来说,我们还是希望所有的劳动者包括求职的大学生,能够知道我国在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主张你的权利,同时也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要在法律之外寻求一种就业安排,这样的就业安排,也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劳动标准是不能降低的

  信春鹰表示,关于学界提出的劳动标准过高的问题,恐怕很多人很难认同。劳动标准的问题,是法定的,就是八小时工作制。从国际劳工组织,到各国立法,到中国的劳动法,这都是一个通行的标准,不能说中国的标准过高。实际上,从现实情况来看,劳动标准很低。我们看到很多工人,他们做长于八小时的工作。所以,我自己认为,适当提高劳动标准和我们国家从一个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从一个贫穷的社会走向一个小康社会,有一个过程。

  关于学者讲到标准过高的问题,我们也注意到有的学者讲,劳动合同法不要做成贵族的劳动合同法,要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恰恰是因为保护广大的基层劳动者的利益,我们才要坚持我们的标准。这个标准,在法律上是不能降低的。

  据新华社《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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