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超期燃气表更换费不应由消费者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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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2日12:40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新华社北京4月21日电中消协和四川省消委会21日联合发布观点:超期燃气表更换费不应由消费者承担。根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要求,燃气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否则,由于燃气表老化,易发生泄漏,引起燃气爆炸事故,直接威胁用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意味着使用天然气的用户,都将面临燃气表的更换问题。更换费用应由谁承担?这一问题在四川引起了极大争议,当地燃气公司认为,燃气表产权是用户的,应由用户付费更换,并要求每个用户交196元以更换新表,如不交费,由此带来的安全事故后果自负。这种做法引起消费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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