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医生可内地行医3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2日13:10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
本报讯昨天,卫生部就《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台港澳医生每次可在内地短期行医3年。暂行规定指出,台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期限为3年,且需取得卫生部统一制作的《台港澳医师内地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同时,其聘用单位应是内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期满后,拟继续执业者,按本规定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卫生部要求,在内地从事诊疗活动的台港澳医师不得多地点执业,不得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和执业地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