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导员可令危险煤矿停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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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2日14:48 法制晚报 | |||||||||
根据规定每月下井至少108小时因工作不力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可被追究刑责 本报讯(记者付中)为了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房山区建立了驻矿安全督导员制度。记者今天上午从市纪委获 悉,根据有关规定,驻矿安全督导员一旦发现有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做出停止作业、撤出相关人员的决定。
据了解,驻矿安全督导员由房山区安监部门统一派驻、集中管理,主要负责监督本区范围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合 法小煤矿的投资人、矿长及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及时发现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监督指导对各类隐患的排查、整改等 。 根据规定,驻矿安全督导员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18次,每次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需每天向上级领导部门汇报所 驻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一旦发现安全隐患,驻矿安全督导员有权建议煤矿企业及时整改;如发现有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 情况,有权做出停止作业、撤出相关人员的决定。对那些不接受合理建议的煤矿企业,驻矿安全督导员有权立即向区安监局汇 报。煤矿企业及相关人员均不得拒绝、阻挠驻矿安全督导员履行工作职责。 因驻矿安全督导员工作不力,没有监督检查到位,导致包片范围矿井发生重大安全隐患,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严重 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经过向社会公开招聘,房山区日前已确定38名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且有煤矿井下工作5年以上经验的应聘 者为首批驻矿安全督导员。同时记者了解到,门头沟区也成立了专门的煤矿安全督导员管理办公室,向辖区内的煤矿派驻了8 名安全督导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