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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礼让老弱病残和校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03:11 深圳商报

  “五一”正式实施的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新规一串串

  汽车礼让老弱病残和校巴

  【本报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出台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将在5月1日正式实施。昨日,我市交警们纷纷走上街头、走进社区,向居民们宣传
、讲解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新的《省条例》对地方实施细则有所补充和创新,其中包括车主必须及时更正已登记资料、非机动车故意撞车“撞了白撞”、用车单位可查阅受雇司机行车历史等等。

  昨日上午10点,记者来到梅林一村交警宣传点看到,交警们纷纷走上街头向行人们派发宣传单,梅林一村的居民饶有兴致地在宣传点观看普法纪录片。在宣传现场,市交警局局长许东平告诉记者,本次宣传咨询活动,6个区的辖区交警大队分别在人、车较集中的主要街道和繁华路段设置了31个宣传点,向各界群众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安全知识。

  在宣传咨询点,交警局法制科的警官夏旭昆向记者解读了新的《省条例》。

  社会汽车让行校巴

  路上行车在没有信号灯的情况下,应该礼让载有学生的校巴。《省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抱婴者,以及持盲杖的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遇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应当让行。

  喷抹车牌罚款200元

  《省条例》规定,机动车不得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机动车号牌上不得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据介绍,目前,我省各种交通监控设施已日趋完善,但一些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交通监控拍摄,采用贴纸片、插光碟、抹泥巴、涂机油等五花八门的办法,故意遮挡、涂污车辆号牌,以达到逃避处罚乃至发生交通事故一走了之的目的,严重干扰了交通安全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针对这种逃避公安监控的现象,《省条例》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违者罚款200元。

  出了事故要“保护行人”

  尽管《省条例》规定了特定情况下机动车可以免责,但条例还是更多地保护处于弱势的行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变更资料要及时登记

  由于我省是较早推广并广泛应用电子警察等非现场执法手段的省份,但车主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频繁,当前执法遭遇违法处理通知书无法如期送达当事人的难题,机动车发生事故后,也存在难以确定车辆所有人的情况。因此,《省条例》规定机动车登记事项及机动车驾驶人实际住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变更资料:已在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已登记事项的,应当在15日内向交警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遇“撞车党”机动车可免责

  针对如今“撞车党”敲诈勒索事件频繁发生的情况,为打击这一现象,《省条例》对机动车方免责作出相应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大货车须装防撞装置

  有数据统计,车辆追尾是造成伤亡人数最多的事故类型之一。在追尾事故中,当小客车、摩托车追尾前方的大货车时,由于大货车底盘较高,小客车、摩托车车头直接钻进大货车车厢的下部,小客车顶部与大货车车厢下角相撞,易致使小客车前方乘坐人员头部受伤。因此,《省条例》规定:本省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3500千克的货车和挂车,除半挂牵引车和长货挂车以外,应当按国家标准在其后下部安装防撞装置。以此减轻交通事故发生后对追尾车辆上人员的损伤程度。

  司机“行车历史”可供查阅

  要雇用司机,用车单位可以事先向交警部门查询该司机的“行车历史”是否有不良记录。《省条例》特别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处罚的执行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予以记录。当事人要求查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其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并提供方便。用人单位雇用人员、保险机构办理保险业务需要参考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的,可以要求被雇用人、投保人提供交通安全记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人所在单位、保险机构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

  客车应安装“黑匣子”

  《省条例》规定了本省注册登记的从事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以及在本省从事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有条件的应当安装、使用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

  汽车行驶记录仪,也就是俗称汽车“黑匣子”,是一种能够对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以及其他状态信息进行记录的电子装置。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可以根据“黑匣子”记录的数据,判断司机在事发前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为准确认定事故提供依据。新条例实施后,市交警部门将加大对这一管理规定的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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