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应能承受适度批评 余秋雨“受赠豪华别墅”名誉权案一审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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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04:23 检察日报 | |||||||||
本网北京9月5日讯 记者吕卫红 通讯员常亮报道 文化名人余秋雨近日以有关文章中说其“受赠豪华别墅”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北京文学》编辑肖夏林告上法庭,要求其公开承认错误、公开道歉,并索赔精神损失费10万元。今天下午,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一审驳回了余秋雨的诉讼要求。 2000年第2期《书屋》杂志刊载肖夏林写的一篇针对余秋雨的文艺批评文章,文中有
在今天的庭审中余秋雨本人没有出庭,其代理人称,被告在其撰写的文章中“深圳送别墅”的说法,诬蔑原告正面评价深圳文化是为了牟取一套豪华别墅,这是对其多年来研究深圳文化和香港文化的侮辱,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 被告认为,自己写的文章属正当的文化批评范畴,没有对余秋雨进行恶意攻击的故意。“深圳送别墅”之说,是文化界的盛传,并非自己蓄意捏造。隐私权和名誉权相对于普通人来说受法律保护较少,这是其作为公众人物应付出的代价,对此法律和舆论目前都予以认可。所以余秋雨对善意的文化批评应予以适当容忍。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学者以自己的真才实学获得回报是正当的事情,国家和社会并不禁止,因此即便这种盛传属实,也不会对原告名誉造成损害。 被告还认为,名誉权受损害的主要特征是社会评价的降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深圳送别墅”导致了社会对他的评价降低。 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被告撰写的文章中所涉“深圳送别墅”内容不具有贬低、损害原告名誉的性质,对原告关于被告侵犯其名誉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代理人对此判决不服,当庭表示要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