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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应能承受适度批评 余秋雨“受赠豪华别墅”名誉权案一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04:23 检察日报

  本网北京9月5日讯 记者吕卫红 通讯员常亮报道 文化名人余秋雨近日以有关文章中说其“受赠豪华别墅”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北京文学》编辑肖夏林告上法庭,要求其公开承认错误、公开道歉,并索赔精神损失费10万元。今天下午,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一审驳回了余秋雨的诉讼要求。

  2000年第2期《书屋》杂志刊载肖夏林写的一篇针对余秋雨的文艺批评文章,文中有
“他做深圳文化顾问,为深圳扬名,深圳奉送他一套豪华别墅。文化在这里已是具体的名利”一段文字。余秋雨以该篇文章捏造事实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肖夏林诉至北京市东城区法院。

  在今天的庭审中余秋雨本人没有出庭,其代理人称,被告在其撰写的文章中“深圳送

别墅”的说法,诬蔑原告正面评价深圳文化是为了牟取一套豪华别墅,这是对其多年来研究深圳文化和香港文化的侮辱,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

  被告认为,自己写的文章属正当的文化批评范畴,没有对余秋雨进行恶意攻击的故意。“深圳送别墅”之说,是文化界的盛传,并非自己蓄意捏造。隐私权和名誉权相对于普通人来说受法律保护较少,这是其作为公众人物应付出的代价,对此法律和舆论目前都予以认可。所以余秋雨对善意的文化批评应予以适当容忍。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学者以自己的真才实学获得回报是正当的事情,国家和社会并不禁止,因此即便这种盛传属实,也不会对原告名誉造成损害。

  被告还认为,名誉权受损害的主要特征是社会评价的降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深圳送别墅”导致了社会对他的评价降低。

  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被告撰写的文章中所涉“深圳送别墅”内容不具有贬低、损害原告名誉的性质,对原告关于被告侵犯其名誉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代理人对此判决不服,当庭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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