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掉下列车获赔近6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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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05:54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旅客掉下疾驰列车受伤,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还落得脸部残疾,与铁路部门不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起诉到福州铁路法院。法院通过调解结案:铁路部门支付医药费,并补偿受伤旅客2.5万元。
2005年7月3日,乘坐重庆至福州1006次列车的小刘在列车途经鹰潭附近时离奇掉下了火车摔成重伤。对于小刘提出的赔偿要求,铁路部门予以拒绝。于是,小刘向福州铁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路部门承担赔偿责任。在庭审中,双方对事故原因各执一词。 对于此案的举证责任问题,根据合同法关于客运合同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如果铁路部门无法证明小刘是由于精神幻觉自己跳下火车,应该由铁路部门承担责任。 双方最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铁路部门支付小刘医药费3.3万元,另外补偿小刘2.5万元,而小刘则承担本案的诉讼费180元。 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