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汉被压死 民政局索赔3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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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06:4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两位无名流浪汉在高淳界内遭车祸身亡,遗体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他们的生命健康权到底要不要讨要?由谁来讨要?按照什么标准赔偿? 此前在国内尚无先例回答的疑问,近日在江苏省得到了首次主动回应,并由此撬动
19日,这起特殊的官司在南京市高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现象 两流浪汉相继遭车祸身亡 2004年12月4日18时10分许,高淳县的李某酒后驾驶客车,将躺在道路机动车道上的一无名男性碾压致当场死亡。2005年4月2日19时30分许,王某驾驶一辆三轮运输车,将一无名男性撞跌于东侧机动车道内,被迎面驶来的小客车当场压死。经高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肇事司机均负有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有关部门核查,无法确认两具尸体的身份,只能基本认定是两名外来流浪汉。高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在南京媒体上刊登认尸启事,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警方无奈只得将两具无名尸体火化,骨灰暂由高淳县殡仪馆进行保管。 对于如何处理这两起交通事故,交管部门从未遇过此类情况,在国内也未见先例。与此同时,事故的责任方也因有保险公司赔付,一再催促交管部门尽快了结此案。 交锋 民政局有无诉讼主体资格 在19日上午的庭审中,高淳县民政局认为,他们作为社会流浪人员的救助机构,理应提起该流浪汉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赔偿30万余元。 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在民政局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个问题上。高淳县民政局举证说,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还应该包括对流浪乞讨人员在遭受侵害后提供法律援助,即为其受到损害后主张赔偿的权利。 被告代理人认为,本案是基于人身损害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遭受侵害赔偿请求权人应是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原告是国家行政机关,与本案受害人不存在亲属关系,因而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现状 无名流浪汉赔偿属法律空白 据悉,这起由政府部门为流浪汉维权的官司在国内尚属罕见。高淳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陈晓忠说,民政局来打这个官司的初衷就是做一次尝试。如果能引起整个社会对如何为无名流浪人群维权的思考,对完善当前我国救助体系、弥补法律缺陷将起到积极作用。 陈晓忠还表示,事故中无名流浪汉的赔偿如何处理,在我国法律上是个空白。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赔偿款的保存合理期限可设定为5年,5年内无赔偿权利人前来申领,民政局将扣除必要的丧葬费用后上缴国库,并建议国家将这笔款项用于以后对流浪人员的救助。 据悉,法庭将择日对本案宣判。 (综合新华社、江南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