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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歹徒杀业主 小区保安竟开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08: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北京一物业公司被判20%的补充赔偿责任

  业主张锐在小区中被人捅死,保安在目击有人打斗的情况下,因为害怕而溜走,且没有向警方报案。昨日,北京海淀法院对去年6月发生在玉海园小区的这起因刑事案件引起的物业纠纷做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被判20%的补充赔偿责任,张锐父母因此获赔6万余元。

  事件回放

  业主遭杀 保安溜走

  据张锐的父亲张文国说,2005年6月3日晚,小区内一客户找张锐去维修电脑。再次见到张锐时,他已经倒在血泊中,“好多好多的血,气都不出了。”张文国自己拨打了110和120,但儿子终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公安机关在对小区当班保安进行询问时,17岁的保安张永强承认,他当时发现有人打架,也听到了金属物落地的声音,但因为害怕溜走了。

  附近住户刘东(化名)证明,他当时路过,看到有人打架,还对一旁的保安说,“你怎么不去管?”但保安没应声。

  张锐的父亲张文国认为,正是因为保安的不尽责、置之不理,才导致儿子在被打后1个小时才被送到

医院,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

  法院裁决

  安保不力补充赔偿

  法院在昨天的判决中认定,事发时,玉海辉物业保安张永强发现有打斗事件,但未予制止,亦未采取其他及时、合理的措施进行处置,事后亦未巡查。因此,玉海辉物业在履行保安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中,造成张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歹徒行凶,现案件尚未侦破,侵害人也没有发现。玉海辉物业公司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也有过错,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侵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据此,判定物业对张文国夫妇因张锐死亡所受损失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专家说法

  安保合同切忌笼统

  昨日,就这起因刑事案件引发的物业纠纷的担责问题,记者采访了主审法官刘冬辉。刘法官说,张锐的案件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要不要担责,主要是看它在本案中有没有过错。法院审理还要看物业管理合同有没有对保安服务的内容作特别约定,如果没有,法院可以认定,物业公司所负的保安义务只是维护公共秩序的防范性活动。也就是说,如果保安没有发现张锐和人打斗并被捅死,物业公司不用承担责任。但是,在本案中有一个特殊的情节,保安张永强发现了打斗,却置之不理。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物业在履行保安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北京知名的

房地产律师秦兵说,业主在签定物业管理合同时一定要对保安服务内容作特别约定,否则受到侵害后自身利益难以保护。“保安合同”签订的原则是越细越好,而且一定要由业主委员会同物业签订。将细化的合同条款附加在原合同上,以此保护自身的利益。

  (短信代码:40840302)

  案例A 业主被杀物业被判免责

  2004年初,房山区法院受理一起物业管理纠纷。张某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停车场停放车辆时遭到了抢劫,其本人遇害身亡,车辆也被劫走。当时嫌犯触动了旁边车辆,物业公司及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后嫌犯被抓获。张某的亲属以物业公司管理松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共计3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遇害系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相应的责任应由犯罪分子承担,物业公司对张某在被抢劫并遭杀害的过程中没有明显的管理不当之处,不应承担过失责任。

  案例B 业主被杀物业被判担责

  2001年4月,两名嫌犯经预谋后,携带尖刀等凶器来到朝阳区

望京某小区,冒充物业人员,以检修煤气管道为名,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抢劫并杀死被害人。

  被害人的亲属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以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导致两名罪犯轻易进入小区作案为由,要求物业赔偿29万余元。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物业部门违反双方约定的保证楼宇安全的义务,是造成原告方遭受损失的原因之一。朝阳区法院据此判决该物业公司赔偿被害人亲属16万余元人民币。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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