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第4批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接收安置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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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08:28 大众网 | |||||||||
本报济南4月22日讯近日,我省出台第四批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接收安置意见,就无军籍职工安置后的生活、住房和医疗待遇作出安排。 据了解,本次无军籍职工接收范围、对象为:军队机关、部队及纳入军队编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儿园等事业单位,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且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全民固定工人和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录用制职员干部,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
无军籍职工的退休费及各类津贴补贴,移交地方当年按照规定应当继续享受的部分,由军队移交单位一次性拨付;从第二年起,再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开支。 无军籍职工的住房按照属地政策参加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补贴与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 无军籍职工的医疗保险,由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后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