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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交警出炉“鸳鸯认定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10:27 法制早报

  一起车祸竟有两种责任认定一为同等责任一为主次责任

  □本报记者王雄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当事人陈宗概在调解时拿到的是双方负“同等责任”的认定书,但当他欲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 被交警告知责任认定书“打印错误”必须收回。尔后,交
警又向他重新出具了一份双方负“主次责任”的认定书(陈宗概负次 要责任,另一方负主要责任)。

  意外车祸

  引起争执的车祸发生在2005年12月5日晚上7时许,省道308线晋江市罗山镇佘店村地段。

  据陈宗概讲述,

车祸发生时他的行驶速度大约在40公里/小时,没有超速。

  晋江市交警大队经过调查后也对这场车祸作了描述,称“事发时,陈宗概至肇事地段以较快的车速行驶在快速车道上 ,遇上从对向行驶来的摩托车,两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者蔡文溜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妻许淑宛 受伤、两车受损的

交通事故。”交警在事后还查实,死者蔡文溜并没有
机动车
驾驶证,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已逾期两年未年检 。

  “鸳鸯认定书”

  据陈宗概介绍,车祸发生后,由于在理赔上存在争议,双方便决定申请由晋江交警大队调解赔偿。

  “我一开始就觉得自己在事故中责任较小,所以在具体赔偿上与死者的家属分歧较大。”陈宗概说,在调解时,经办 民警首先问他车子有没有保险。在获知陈宗概的车子已保险后,一位经办民警劝他,事故已经发生,死者家属虽然过错更大, 但人已死了,你就本着人道主义精神,按“同等责任”赔付,在经济上多赔偿人家一点,反正你可以从保险公司理赔,损失也 不大。为了息事宁人,陈宗概同意了交警的调解。

  记者在晋江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上看到,陈宗概为死者蔡文溜支付的抢救费、死后的火化费、被 抚养人的生活费等各项赔偿,计15.6万元;为许淑宛支付的医疗费是2.7万元,两者合计18.3万元。

  2005年1月8日,陈宗概支付了死者家属17.3万元的赔偿款后,拿到了晋江交警大队出具的“第一份”交通 事故认定书。这份文号为“第20052X09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宗概和蔡文溜应负本事故同等责任。

  由于当时陈宗概还有1万元赔偿款未付清,晋江交警大队在送达“第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时暂扣了蔡文溜和许淑宛 的一些医疗发票。“我当时都打了欠条,但交警还是要扣发票,因此我也无法去保险公司理赔。”陈宗概懊恼地说,晋江交警 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出具“第二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埋下伏笔。

  2006年1月8日,陈宗概先将被扣押的车子提了出来,并将“第一份”认定书交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的相关手续 。1月20日,陈宗概将剩余的1万元赔偿款付清。就在这天,交管股副股长陈文豪电话里称,“第一份”认定书有误,让他 带上原件到大队办理相关手续。

  “到交警大队后,陈文豪直接将‘第一份’认定书没收,又给我一份新的事故认定书”。陈宗概看到,“第二份”认 定书文号、落款时间、交通事故基本事实都与“第一份”认定书相同,但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认定却大相径庭。在“ 第二份”认定书中,蔡文溜被认定为“应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而陈宗概“应负本事故次要责任”。

  陈宗概告诉记者,他的车险中并未包括不计免赔险(指可全额赔偿),但投了最高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自己 当时进行了保险评估,被告知若按同等责任认定并进行赔偿,保险理赔额在80%左右,经评估,自己只要支付18.3万中 的4万多元。若按 “次要责任”的认定,他的保险理赔额度在5万元左右,他要自掏腰包9万多元。

  “我当时不想接受‘第二份’认定书,但不要不行,需报销的发票还在人家手里。”陈宗概说。

  交警解释

  “这起事故事实比较清楚,应当按‘主次责任’来定。”晋江市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杨良杰说,当初经办民警将事故认 定意见报大队领导审批时,的确有“把这起事故定为‘同等责任’的想法。”但经该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集体研究后,认 为如果定“同等责任”显失公平,于是定为“主次责任”。

  杨良杰还称,陈宗概之所以与交警大队纠缠不休,主要是想从保险公司多要赔付款,但“交警大队不可能给他修改责 任认定。”

  “那‘同等责任’认定书为何会形成正式的法律文书送达给陈宗概?”对此问题,杨良杰表示自己不是很清楚,但经 办民警陈文豪曾跟他说是“打印出错”,属“工作失误”。

  “我已按‘同等责任’支付了死者家属赔偿金,但晋江交警大队不予发还第一份责任认定书(认定同等责任)。若按 第二份责任认定书(认定陈宗概负次要责任),我就不必支付那么多赔偿金,交警调解有误,应返还自己多支付的赔偿金。但 是,杨良杰却说,你赔多少那是你们双方协商自愿的。”陈宗概说。

  这样,陈宗概陷入了按照“同等责任”多赔了钱却要按照“次要责任”少获理赔款的尴尬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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