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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钢琴”艰难维权路(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10:29 每日新报

  摄影崔跃勇

  律师讲故事 主讲人: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耀

  本市乐器发明家潘氏兄弟明了被誉为“东方钢琴”的潘氏转调筝,这是中国第一架具备十二平均律的定弦乐器,解决了古筝缺音少律、转调困难等问题。发明给潘氏兄弟带来
了荣誉,但烦恼也接踵而来。多年来,围绕潘氏转调筝的专利生产等问题,潘氏兄弟打了多场官司。时至今日,诉讼还在进行之中。

  “东方钢琴”横空出世

  筝是我国古老的拨弹乐器之一,早在公元前四世纪的战国时代,筝就已流行于秦、齐、赵等国,其中以秦国最为盛行,故素有“秦筝”之称。随着历史的变迁,筝流传到全国及亚洲不少地区。公元889年(唐昭宗龙纪元年),唐王曾派遣弹筝博士皇孟学,率62人乐队前往日本传授筝艺,在日本朝中掀起弹筝热。

  但是,筝在发展中始终难以解决两大问题:其一是“缺音少律”,传统筝只有“宫商角徵羽”五声音阶;其二是“转调困难”,筝定好弦后就定了调,要想变调只有再搬上另一台筝来。因此,筝的演奏曲目有很大的局限性,只有《高山流水》、《渔舟唱晚》、《出水莲》、《锦上花》等几百支曲子。

  解放后,国家专门成立了琴、筝、瑟改良小组。筝的改革也进行了多种实验,制作了多种优质精美的筝(如四川筝、上海筝、苏州筝);在筝的转调方面也进行了多方面的尝试,如张力转调筝、移码转调筝、蝶式转调筝等,但是,由于改变了筝演奏员的演奏习惯,改革后的筝难于推广,两大痼疾仍然制约着筝的艺术表现力,使筝难于参加合奏和伴奏。

  天津发明家潘海新、潘海伟兄弟经过一番努力,在保留了传统筝演奏习惯不变的基础上,设置五声音阶和七声音阶两个演奏区,并利用滑动截弦进行转调,一举解决了传统筝的“缺音少律”、“转调困难”两大弊病。1996年4月,潘氏兄弟将转调筝样机带到了扬州“全国古筝艺术第三届学术交流会”上征求意见,扬州文化局张弓先生用潘氏筝演奏了中外名曲。那优美典雅委婉流畅似天籁之音,当即征服了在场的专家学者。从此,第一架具备十二平均律的中国定弦民乐乐器诞生了。当《土耳其进行曲》、《致爱丽丝》等世界名曲在潘氏筝上奏响时,潘海新、潘海伟兄弟激动得热泪盈眶。

  潘氏转调筝问世后,筝的演奏艺术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中国民乐家将潘氏转调筝誉为“东方钢琴”。1996年4月1日,潘氏兄弟将潘氏转调筝申请了专利,1998年2月14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

  一次并不成功的合作

  1998年,河北省沧州市企业家赵某闻讯找上门来,他看到转调筝专利样机之后非常高兴,当即拍板要求与潘氏兄弟合作,潘氏兄弟欣然应允。

  1998年7月1日,潘氏兄弟与赵某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成立公司,独家生产转调筝。股东(合作人)为赵某与潘氏兄弟共3人;赵某首期投入60万元作为企业一期用款,潘氏兄弟投入“转调筝”专利排他实施许可权入股;纯利分成比例51:49;合作期限15年。然而,就是这一纸协议引发了后面一连串的官司。在协议实施过程中,赵某出于种种原因不愿出资,在达成协议后一年多的过程中,赵某仅仅投入7000元模具费,4万元设备费,与拟订出资的60万元相去甚远。因此,赵某与潘氏兄弟既没有就公司成立制定章程,也未进行工商企业注册,合作意向中的企业并未依法成立。

  过了一年多之后,赵某又找到潘氏兄弟,重新协商合作。1999年10月,赵某、潘海新、潘海伟等共同签署股东协议书,成立某转调古筝有限公司。他们在股东协议书中约定:各股东共投资50万元,其中赵某投资30万元,其他4股东各投资5万元,纯利分配比例为:赵某60%,其他4股东各占10%,企业期限为10年。随后,各股东均实际交纳了现金入股。1999年10月股东们还签订了转调筝有限公司章程。

  1999年11月,转调筝有限公司工商注册成功。由于章程中潘氏兄弟“转调筝”专利没有进行技术入股,而在利润分配上按投资比例分配,所以潘氏兄弟在转调古筝公司成立之初,就要求公司与他们签订“转调筝”专利的实施许可合同,并支付500万元使用费。赵某当时承诺说,转调古筝公司很快就要变更工商注册,届时将办理“转调筝”专利技术入股的工商登记手续。可是到2000年3月,赵某在办理公司增资更名时,仍然没有将“转调筝”专利办理技术入股,同时将潘氏兄弟每人的利润分配比例由10%压到1.65%。因此潘氏兄弟没在工商注册变更文件上签字,并离开了转调筝有限公司。

  2000年5月,公司与潘氏兄弟协商关于给付许可使用费的补充说明,并委托由赵某的表哥、公司股东陈某执笔书写,但是公司与潘氏兄弟均没有在这份协议上签名。该协议书补充说明规定:更名后的转调筝有限公司取得“转调筝”专利排他实施许可权,同时承诺给付潘氏兄弟排他实施许可费为300万元,在2000年年底前先期给付150万元。在此情况下,潘海伟遂回到转调筝公司,将“转调筝”生产技术传授给工人。

  潘氏兄弟二人多次索要150万元专利排他实施许可使用费,但是公司不同意给付。对方不支付使用费,于是潘海伟再次离开了公司。2002年1月临行前,潘海伟找到赵某,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转调筝”专利并给付150万元使用费。2003年2月8日,潘氏兄弟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要求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转调筝”专利,但最终没有结果。

  2002年8月,潘海新申请了《解决截弦转调的附加张力的方法》和《改善筝音色音量的方法及新型的优质筝》两项专利,并以技术入股方式,与一家乐器加工厂生产2002型潘氏转调筝。就在这个时候,赵某公司来函指控潘氏兄弟既违约又侵权,致使潘氏兄弟与该乐器加工厂的合作于2003年4月解除。潘氏兄弟出资24万余元,将乐器加工厂库存半成品及资产购入,并又借款购原材料,租用场地进行加工,并于2003年9月组建了乐器公司,自行实施生产新型潘氏转调筝。

  漫长的维权之路

  新型潘氏转调筝刚刚开始生产,赵某又于2003年8月起诉潘氏兄弟违反协议,要求潘氏兄弟承担竞业禁止侵权责任。

  最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由于被告的违约,潘氏兄弟公司等单位的侵权使赵某公司在经济上遭受损失,但该损失难以确定,潘海新、潘海伟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赔偿。潘氏兄弟公司等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沧州中院一审判令双方协议应当继续履行;潘氏兄弟公司等单位停止生产某专利号的“转调筝”;潘海新、潘海伟赔偿赵某公司损失50万元,潘氏兄弟公司等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潘氏兄弟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后认定:“赵某公司在注册登记时,在注册资金方面,没有将96专利技术作为技术投资形成公司的财产权,在章程和股东协议书中,也没有关于潘氏兄弟技术入股或者分利的约定,而是约定公司利润按照股东实际出资比例分利。因此,潘氏兄弟离开赵某公司以及在天津自己成立公司实施自己所有的专利技术,不构成对赵某及其公司的侵权。”因此,河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沧州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赵某及其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4年2月,潘氏兄弟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状告赵某公司及其天津销售商侵犯了自己“转调筝”专利权。经过审理,天津二中院认为:“1998年7月1日协议书不能作为赵某公司成立及利润分成的依据,该协议约定的企业并未成立,与赵某公司亦无关联。”2004年1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判决书,一审判令赵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潘氏兄弟经济损失25万元。赵某公司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7月,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潘氏兄弟与赵某公司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赵某公司停止使用转调筝专利产品,并将现有的100台转调筝产品一次性给付潘氏兄弟,由法院监督该产品的给付,但这100台转

  调筝至今没有给付潘氏兄弟。

  2005年3月,赵某公司在沧州市管辖的东光县人民法院提起竞业禁止侵权诉讼,认为潘氏兄弟在天津成立公司生产转调筝行为违法,要求将竞业禁止违法所得判给赵某公司。潘氏兄弟以侵权诉讼应当由天津的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异议,但被东光县法院驳回。

  经过5次开庭,东光县法院最终认定潘氏兄弟违反了协议,已构成竞业禁止。2005年8月30日,东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潘氏兄弟给付原告赵某公司30万元。

  潘氏兄弟决定继续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6年4月19日上午,为了二审开庭已经等待了七个多月的潘氏兄弟被告知主审法官当天出差去北京了,开庭时间另行通知。此案的最终结果还不得而知。

  在采访此案的过程中,记者也曾经赶赴河北省沧州和东光县的法院了解情况,并试图与本案的原告取得联系,以便了解关于本案的一些细节,但最终没能见到审理本案的法官以及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对于此案的进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本组撰文新报记者张家民

  责任编辑:闫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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