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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厂长造假证让他人告自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10:38 法制早报

  □艾妩 江南

  江苏省江都市一家企业的副厂长,为了达到攫取他人赔款的目的,竟然伪造虚假合同、赔偿协议书、收条等证据,指 使他人状告自己,后又指使员工作虚假证词,结果导致两级法院4次错误裁判。日前,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 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严某有期徒刑5年。

  要债人拖坏机器

  副厂长变相索赔

  事情还要从几年前说起。2002年1月30日,江都市做生意的小老板史光发又一次来到江都市康乐纸杯厂,向经 营该厂的副厂长严某索债。史光发来之前早就想好了,如果这次能够顺利地要到钱自然皆大欢喜,如果还是像前几回一样一无 所获,那么只有拖扣严某厂里的机器来抵债了。

  果然不出史光发所料,严某依然是一副要债没门的口气,敷衍了几句,就不再搭理史光发了。是可忍孰不可忍,这年 头还真是欠债的狠过要债的了。史光发气得大声地喊道:“既然你不仁,就别怪我不义了!”说完手一挥,一起来的几个兄弟 就动手把厂里的纸杯机、餐盒机等机器往带来的车上搬。严某见势不妙,连忙指派一批工人过来夺回机器。就这么七手八脚你 争我抢的,虽然机器没被拖走,但毕竟损坏了一部分。从来只占便宜不吃亏的严某哪里肯善罢甘休?他要到法院告史光发,但 又觉得只索赔修机器这么一点小钱太便宜史光发了。他眼珠转了几转,一条连环计在大脑中形成了。

  指使他人告自己

  蒙骗法院获成功

  2002年2月,严某与在山西工作的江都人王金宝取得联系,提出签订一个虚假工业品买卖合同以便向损坏其机器 的史光发索赔,事成后给王金宝分成。王金宝一方面碍于面子,另一方面又受到分成的诱惑,答应了。

  随后,严某发了一份虚假工业品买卖合同传真件给王金宝,王金宝根据他的要求在上面签了字。

  2003年春节前,王金宝从山西回到江都老家过年,严某觉得先前的传真件还不够“真实”,又找到王金宝,补签 了签署日期为2002年1月15日的虚假工业品买卖合同和虚假赔偿协议书各一份,签订合同和协议时没有其他人在场。

  紧接着,严某亲自帮王金宝写好了起诉状,并附上精心炮制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和赔偿协议书,指使王金宝到江都市人 民法院,以江都市康乐纸杯厂违约为由提起诉讼。

  严某“败诉”了,自然是如愿“败诉”。接着,他照计划指使王金宝谎称已收到29000元的赔偿款并出具了一张 收条,收条上没写日期。严某把这张收条交给了康乐纸杯厂的会计陈小美,叫她入账。

  同谋人提起再审

  假证人走上法庭

  2003年上半年,史光发了解到有关严某准备对付他的一些蛛丝马迹后,找到王金宝讲明了事情经过,请求他不要 助纣为虐,让坏人的阴谋得逞。由于严某只给了王金宝近千元的路费,未履行事先分成承诺,听了史光发的讲述又有些良心发 现,遂于2003年6月向江都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定案主要证据系伪证为由请求撤销原民事判决。

  一看王金宝反了水,严某着急了。不过他也有他的办法,再审庭审前,严某找到康乐纸杯厂副厂长汪卸甲,要他出庭 证明严某与王金宝签订合同和赔偿协议时他都在场;又喊来会计陈小美,要求她出庭证明王金宝是在她这里拿走的赔偿款,虽 然陈小美并没有付钱只是白白收了张收条入账,但考虑到严某是老板,不可不听他的话,只有同意按照严某的指使去办了。

  在庄严的法庭上,汪卸甲、陈小美两个假证人粉墨登场,致使江都市人民法院再审维持原先民事判决。王金宝上诉,

扬州市中级法院于2003年12月22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恶人依计告假状

  胜诉赔款到了手

  转眼到了2004年,严某觉得经过自己精心的酝酿和操作,他导演的剧目上演得很成功,该进入大结局,摘取胜利 果实的时机成熟了。于是,2004年初,严某按部就班地把史光发告上了江都市人民法院。严某称史光发带人损坏了江都市 康乐纸杯厂机器,造成工厂停产多日,无法履行江都市康乐纸杯厂与王金宝签订的购销合同,致使康乐纸杯厂给付王金宝赔偿 款29000元,因此,要求史光发承担江都市康乐纸杯厂的违约损失。

  2004年1月18日,江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史光发因欠款纠纷而将江都市康乐纸杯厂的纸杯机、餐盒机损 坏,造成江都市康乐纸杯厂与王金宝的合同未能履行,由此判决史光发赔偿江都市康乐纸杯厂因无法履行与王金宝的合同而支 付的赔偿款等人民币30156元。

  史光发不服判决,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惜的是,他缴不起上诉费,2004年3月11日,扬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一生效,严某立即申请强制执行。2004年8月30日,欲哭无泪的史光发分8次被执行完全部“欠款”。

  算来算去算自己

  害人者最终害己

  输了官司赔了钱的史光发哪里咽得下这口气啊,他一方面苦苦收集证据,一方面一次又一次地向司法机关告发严某的 伪证罪。

  2005年9月30日,严某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2006年1月,江都市人民 检察院向江都市人民法院指控严某犯妨害作证罪,把严某送上了被告席。

  江都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严某有期徒刑五年。

  严某不服,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于日前被依法驳回。(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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