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流浪汉遇车祸死亡 高淳县民政局代打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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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12:27 今晚报 | |||||||||
新华社南京4月22日电 (记者马杰 郭奔胜)身份不明的流浪汉遇车祸身亡,民政局为其打官司。日前,这起特殊维权案在南京市高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04年12月4日,高淳县居民李某因酒后驾车,将躺在机动车道上的一位40多岁的外地流浪男子碾压,致其当场死亡。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肇事司机李某和死亡男子负有同等事故责任。由于始终没人前来认尸,导致事故后续工作无法进行。
在今年4月19日上午的庭审中,高淳县民政局认为,他们作为社会流浪人员的救助机构,理应提起该流浪汉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要求肇事司机李某和保险公司赔偿18万多元。 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在民政局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个问题上。高淳县民政局举证说,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还应该包括对流浪乞讨人员在遭受侵害后提供法律援助,即为其受到损害后主张赔偿的权利。 被告代理人认为,本案是基于人身损害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遭受侵害赔偿请求权人应是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原告是国家行政机关,与本案受害人不存在亲属关系,因而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据悉,这起由政府部门为流浪汉维权的官司在国内尚属罕见。高淳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陈晓忠说,民政局来打这个官司的初衷就是做一次尝试。如果能引起整个社会对如何为不知名流浪人群维权的思考,对完善当前我国救助体系、弥补法律缺陷将起到积极作用。 陈晓忠还表示,事故中不知名流浪汉的赔偿如何处理,在我国法律上是个空白。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赔偿款的保存合理期限可设定为5年,5年内无赔偿权利人前来申领,民政局将扣除必要的丧葬费用后上缴国库,并建议国家将这笔款项用于以后对流浪人员的救助。 据悉,法庭将择日对本案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