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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权益保护存在盲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13:24 新闻晚报

  “卖花女童在全国各大城市普遍存在,北大出现专门的‘爱心社’来关注这件事情,非常好,但通过民间组织解决这一问题,可能性不大。”上海经纶律师事务所于大江律师说。此前,他也曾一度关注卖花女童的权益保护问题,但他坦言彻底解决问题面临两大难题。

  “首先,卖花女童属于青少年,虽然我国的法律涉及少年儿童权益保护,但具体由谁来落实保护行为,却一直没有明确的机构。”他说,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国家机构
的介入。

  “目前许多国家都制定了青少年保护法,并且有专门的机构来负责落实青少年的权益。”他说,在解决全国各地卖花女童的问题上,一个专门的机构显得非常重要。

  “其次,解救卖花女童属于公益行为,目前国内公益诉讼刚刚起步,一般要当事人才能提起诉讼。”也就是说,“爱心社”作为一个公益性的组织,并没有资格成为原告,“除非卖花女童自己站出来,并且掌握了身心受到伤害的证据。”

  于大江告诉记者,公益诉讼是为了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而提起的诉讼,这在国外由来已久,为此已有许多国家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

  于大江表示:“在美国,《反欺诈政府法》规定任何公民或公司在发现有人欺骗美国政府索取钱财后,有权以美国政府的名义控告违约方,并在胜诉后分享部分罚金;《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规定对于违反反托拉斯法令的公司,司法部门、联邦政府、团体乃至个人都可提起诉讼。”

  但在我国现阶段,起诉人必须是与事件本身关系密切的人。譬如,一个律师要起诉某个超市卖假货,他必须首先以消费者的身份在该超市购买商品,然后才能起诉。“爱心社”想要起诉“姑姑”,也将面临同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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