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乡均负债430万 发生新债务乡镇将受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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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14:52 新华网 | |||||||||
新华网银川4月22日专电 (记者 姜雪城) 宁夏回族自治区日前出台新规定,乡镇违反政策举债的行为将受到责任追究。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部门摸底,截至2004年底,宁夏187个乡级行政单位债务总额超过8亿元,乡均负债430万元左右,严重影响了农村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为此,宁夏日前出台了《对乡镇举债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以制止乡镇发生新的债务。
这个暂行办法规定,2005年7月29日以后,不允许乡镇出现下列行为: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铺张浪费和随意增加非经常性开支;举债兴建工程;滞留、挪用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和解决公用经费不足;要求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要求乡村和农民出钱、出物开展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向乡村强行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以及以回扣、代扣和代缴等方式促订促销等。 暂行办法规定,如果违反上述政策中任何一条而造成乡镇举债的,除坚持谁决策、谁还款制度外,还将追究县乡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乡镇发生新债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从重处理;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