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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问题又将成“节日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4日07:45 扬子晚报

  劳动者有休息休假权,用工单位不得以“不服从加班”为由,让劳动者下岗,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本报讯昨日,南京建邺区法院收到该区一家置业有限公司的回函,回函告知法院,他们在接受了法院的企业用工司法建议书后,准备在劳动用工及考勤制度等方面进行一系列整改。

  该区法院为何主动向企业发放“司法建议书”呢?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建邺区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一直居高不下,法院合议庭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发现,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大多因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完善所致,纠纷的主体也呈现出多元化的所有制经济形式。为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该区法院曾就一些劳动争议“高发问题”向相关企业发出司法建议。

  据了解,目前该类案件的“高发问题”,首数企业强制加班问题。法院认为,劳动者有休息休假权,用工单位不得以“不服从加班”为由,让劳动者下岗,甚至解除劳动合同。其次,用工单位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本人直接送达决定书,如不能送达,必须用书面材料反映,并予以公告;解除劳动合同后,用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给劳动者转档。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法院还建议用工单位体恤劳动者家庭特殊困难,给予其特殊补助。

  五一节即将来到,法院也将节日期间高发的“加班费问题”列入建议书。即认为用工单位应制订完善的加班报批和审核制度,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报酬,这样不仅避免劳动者因超时工作无法得到相应报酬,也避免劳动者抓住制度漏洞向用工单位索要加班费。另外,对涉及到劳动者的业务提成、业绩分成等规定,用工单位应予以公示,相关业务、业绩等计量凭证还应送由劳动者本人签收。(龚达建法周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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