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循环经济项目有认定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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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4日10:57 中国环境报 | |||||||||
◆杨帆 王晓泓 为加强和指导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循环经济项目管理,促进青海省循环经济健康发展,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循环经济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15条,从认定条件、认定原则、认定程序、认定方法和审批等方面阐明了循环经济试验区对循环经济项目的认定。对由国家发改委、海西州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初审的项目,提出循环经济项目认定的具体要求。认定后的循环经济项目,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工商、税务、财政、国土资源、环保、海关等有关部门凭领导小组认定批复文件办理相关手续。省、州(地、市)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在项目立项、贷款贴息、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等方面对循环经济项目予以支持。在年度财政预算以及基本建设、地质勘探、企业挖潜改造和科技三项专项费用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以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循环经济项目的扶持力度。 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2005年入选国家首批循环经济试点产业园区。经过多年的开发,柴达木地区盐湖、油气、有色金属、煤炭、建材工业有了一定的规模,已建成一批大型资源开发龙头企业。特别是西部大开发以来,一批战略投资者融入柴达木地区的资源开发,资源开发的区域和领域不断拓宽,资源的综合利用能力不断提高,具备发展循环经济的资源条件和工业基础。 柴达木具有发展规模经济的巨大潜力,发展空间巨大。在这个地区发展循环经济,立足自有资源和能源,将资源就地加工,发展制造业,进行产业结构升级,从大开发过渡到大发展,培育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的新的增长区和增长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