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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整治列入每年预算 合肥市加大排查力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4日12:0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讯近日,市监察局、市安监局联合制定《合肥市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排查整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职责,以及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初步认定、分级和处理办法。

  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建立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制度,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应立即组织进行调查处理。县(区)政府在每年的预算中要安排相应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治专
项经费。《规定》明确: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不彻底,未发现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发现或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不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重特大事故隐患不立即进行查处、采取措施的;不按照规定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治专项资金,有效开展整治的;不按照规定履行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治职责或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治不力的;对上级批办的或者下级报告的重特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治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指出,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责任范围内或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陈晓艳 熊兆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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