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咬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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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4日12:27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 近日,卢湾区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法院依法判决朱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 去年5月,在寿宁路、西藏南路口的永银大厦停车场,朱某见保安胡某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就上前相助,后与被害人李某扭打,并将李某左手拇指咬伤。被害人李某经鉴定属轻伤。作者:□黄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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