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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局召开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媒体通报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4日14:19 首都之窗

  从市劳动保障局4月23日召开的本市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媒体通报会上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精神,本市日前出台的促进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对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进行了延续、扩展、调整和充实。在总结评估2002年以来就业政策的基础上,将原有各项政策的执行期限、政策审批截止日期从2005年底延长到2008年底。新政策加大了就业再就业政策的扶持力度。其中,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鼓励失业率较高地区失
业人员跨地区就业,成为新政策中的两大亮点。

  《通知》对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出了一些列扶持政策,包括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制度、积极推动乡镇、村级就业服务组织建设和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等方面,提出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有条件的行政村建立就业服务站,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就业岗位服务;对因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资源枯竭、矿山关闭或受到保护性限制导致闲置的农村劳动力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劳动力,区县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制定岗位补贴政策,鼓励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吸纳其就业,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每招用一人,市就业再就业资金将给予2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培训与就业挂钩的培训补贴制度;对于开办劳务派遣等就业服务实体,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由区县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支持等等。

  《通知》要求,失业率较高地区要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就业,逐步降低失业率。区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年度促进就业目标和失业控制指标,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地区就业局势稳定。建立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机制,在鼓励失业率较高地区的失业人员跨地区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据悉,为了让更多的人群享受到就业优惠政策,本市扩大了政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享受范围的基础上,将城镇低保人员、残疾失业人员、农转居人员和大学生等纳入了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将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搬迁需要安置的人员扩大到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调整搬迁需要安置的城镇职工。

  围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城镇劳动力就业,本市加大了鼓励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力度,《通知》提出,要继续实行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引导激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通知》要求,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等企业实体要继续实行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和贷款政策。新政策特别强调要进一步加大对就业困难对象的政策扶持力度,将就业困难对象的范围由原来的“4050”人员扩大到“4050”人员、城市低保和残疾失业人员,要继续实行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政策。给予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方面,要通过政策扶持,继续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实现平稳转移就业。

  另据了解,全市就业工作会议将于4月24日召开,大会将对36个再就业先进工作单位、33名再就业先进工作者和15名再就业明星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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