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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首席评论:用法律矫治“穷孩子原是领导子女现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4日15:01 金羊网-羊城晚报

  □季子

  吉利控股集团董事长李书福以2.33亿元的捐赠,成为中国最慷慨的慈善家之一。然而,这位慈善家最近在资助1000名品学兼优的寒门学子完成大学学业的时候遇到了麻烦。掏钱不难,难的是还得花更高成本找到名实相符的受助人。因为他们以前上过当:“穷孩子”摇身一变,原来是当地领导之子。(见4月23日《现代快报》)

  李书福所面对的麻烦,带有一定共性。慈善事业在中国刚刚起步,社会一面在鼓励和动员富豪慷慨捐赠,一面又因为缺乏相应的审核和监督制度,或执行力度不够,使有限稀薄的慈善扶贫资金往往流到并不贫困者的手中。更有甚者,一些地方领导通过提供虚假信息使自己或子女享受了本不该享受的捐赠。

  在这一现象的背后,不仅有着关乎诚信的道德问题,更有一个法律盲区:贫困者有接受慈善捐赠、捐助的权利,但是同时也应当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现在,中国对前者关注得多,而对后者关注得少。

  慈善事业,在本质上说是一种社会财富的分配方式,属于第三次分配。初次分配要讲效率,就是要让那些有知识、善于创新并努力工作的人得到更多的报酬,首先富裕起来。二次分配要讲公平,政府应当利用税收等手段来帮助弱势群体,建立全面、系统、适度、公平和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三次分配要讲社会责任,富人们应当拿出自己的部分财富,帮助穷人改善生活、教育和医疗的条件。

  对于前两次分配,社会的认识非常明确,也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作保障,虽然还有不尽完善的地方,但毕竟有一定的规范。但是,目前对于第三次分配要讲责任的认识,还很模糊。

  三次分配要讲社会责任是一种双重概念。对于富人来讲,拿出钱来帮助穷人,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施舍,而是对社会、对人类应尽的责任;在鼓励自愿的基础上,国家应当对慈善捐赠者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和照顾。对于受助者来讲,接受慈善捐赠不是无条件的占有他人财富,还应当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受助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首先应当包括提供真实信息的责任,其次,也包括因为提供不实信息而必须承担法律后果的责任。具体来讲,如果因为提供不真实的信息而骗取了捐赠,一经发现和查实,必须立即如数或加倍退还所得捐助,情节严重者还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比如,某领导通过提供虚假信息使子女享受了本不该享受的助学捐助,被查实后,应当公开退赔并接受处罚。

  现在,有一种令人遗憾的现象,即便一些人骗取了慈善捐助,被发现后也往往是不了了之,使慈善事业的公正性和救助功能不能很好发挥,同时,这也使人们的慈善积极性受挫。对此,有必要进行司法介入,一面矫正慈善捐赠活动存在的偏差,确保捐赠信息的真实性;一面保护更多贫困者接受慈善捐赠、捐助的权利得到有效的落实。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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