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治流浪乞讨病人有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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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00:00 东南早报 | |||||||||
省政府出台流浪行乞人员救治相关意见 早报讯流浪行乞病人救治行动中互相推诿、丢弃病人等现象今后有望得到缓解。 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省政府已经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行乞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对我省城市流浪乞讨
《意见》规定,救治的对象限定范围包括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 凡发现流浪乞讨病人,应直接送当地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救治,定点医院不得拒绝救治;非医疗救治定点医院若遇流浪乞讨病人,应执行首诊负责制先行救治。 按规定,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用药限在低保病人用药范围内。 《意见》对救治经费的来源和结算、各部门的具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也有详细规定。 民政部门及所属救助管理站综合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救助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定点医院对病人病情的诊断、甄别和救治;定点医院负责对病人进行抢救治疗。 民政、公安和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责任将流浪乞讨病人直接送往属地定点医院救治。(《福州晚报》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