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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告昌黎地税局违法行政一审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02:33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杨琦)昨日,昌黎农民陈万安拿着判决书来到本报,他觉得自己长达八年的维权之路没有白走,因为他相信法律一定能为自己讨回公道。

  据了解,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四分公司山海关开发区工程处(以下简称工程处)于1995年3月11日向秦市工商局山海关开发区分局申请注册,并于同年5月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位于山海关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为昌黎农民陈万安。1995年,工程处承建山海关开
发区工商局5、6、7号综合楼。1997年5月12日,发包方因资金困难,抵债给工程处一辆美产奥斯莫比尔汽车,双方协商价格为33万元。但在发包方用车抵债之前,该车已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价格为11.5万元,该车由陈万安驾驶使用。1997年12月3日,工程正式完工。施工期间,工程处曾向山海关开发区当地税务部门缴纳了部分税款。

  1998年5月5日,昌黎县地方税务局以工程处偷税漏税为由,将用于抵债的奥斯莫比尔汽车扣押,并于同年7月将该车拍卖处置。对此,陈万安作为工程处的法人提出质疑,后多次信访讨要说法,但迟迟未能解决此事。

  2005年8月22日,工程处将昌黎县地方税务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方扣押轿车的行政行为,并请求赔偿经济损失。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昌黎县地税局应对昌黎县行政区划范围内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相关税费,而原告工程处注册地在山海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应由其征税主体山海关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行使征管权。被告越权行使职权于1998年5月5日扣押原告汽车的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和人身直接损失应予以行政赔偿。被告昌黎县地税局扣押该车后已处置,不能返还该车。

  2006年4月6日,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昌黎县地方税务局1998年5月5日作出的(98)地税(04)号税务局查封(扣押)证、扣押原告公程处奥斯莫比尔轿车一辆及所有手续的行政行为。被告赔偿原告汽车经济损失1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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