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也有保质期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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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02:47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 薛辉 本报讯 省运管局日前下发《福建省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规范》明确,我省将实行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据悉,省运输管理局已经针对不同的车型以及其维护级别确定了相应的维修质量保证期。不过,对于车辆在保证期内再次出现问题的解决办法,该文件并没有明确。
根据规定,不同类型车辆的维修质量保证期如下:1.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2.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3.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其中,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省运管局表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将另行通知。 福州一家大型车辆维修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该《规范》出台后,对我省汽修行业提出了统一的操作规范,此举将有助于淘汰一些不规范的汽修企业。 然而,消费者对于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实施却并不买账,一位程姓司机告诉记者,他比较关注的是维修费用的价格透明和发生维修质量问题后最终如何解决,但是在新规定中都没有明确说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