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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10年老员工可签长期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03:2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前段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并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记者昨日获悉,本报一些读者提出的意见、建议已被省人大法工委归纳到修改意见中,并报送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据了解,省人大法工委共收到修改意见420条,涉及草案共60条的内容。

  老员工可签长期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有意见认为,应当遵循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协商不成,视为该合同期限为一年。为保护老职工的就业权益,有人建议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建议草案增加有关最低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把家庭列入“用人单位”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意见提出,为满足各种类型的劳动关系主体订立劳动合同的需要,在“用人单位”中增加了“家庭”;对“劳动者”限定在年满16周岁具有体力及(或)脑力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除外。

  培训后离职应付违约金

  关于享受半年以上脱产培训的职工离职如何付违约金的问题,有意见认为,“培训费用”应明确界定,短期培训时间可否累计也应当予以明确,只以培训时间作为约定违约金的条件过于片面,建议对本条进行适当的修改。同时还有意见认为,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也可能擅自离职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给单位造成损失,因此,建议草案增加这方面的规定。

  限制裁员按比例确定

  关于企业裁员,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认为,企业裁员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企业可按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裁员,而不应以法律的形式来限制企业的自主用工权。第二种认为,为保护职工权益,避免企业随意裁员,应对企业的裁员进行更严格的限制要求,企业裁员3人以上必须与工会及职工代表大会协商一致。第三种意见认为,法律规定限制企业随意裁员的宗旨是好的,但要求50人以上就必须与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协商一致缺乏可操作性,建议按裁员数与用人单位职工人数的比例来作出限制规定。

  辞职补偿标准双方订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有意见认为,草案中的规定虽然体现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但却忽视了对用人单位权益的合理保护。目前,一些企业的业务骨干,凭借自己的业务、技术优势,解除合同有可能带走原有单位的技术秘密,给原用人单位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按其月工资的两倍付给单位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用人单位损失。因此,建议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自由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标准,这个标准的合理性可由劳动保障部门最后认定。本报记者向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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