厕所实施抢劫一审被判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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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04:08 山西晚报 | |||||||||
本报4月24日讯(记者郭卫艳)去年11月13日,太原市某大型购物中心男厕,发生一起持刀抢劫案。4月20日,负责审理此案的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嫌疑人辛华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去年11月13日15时许,辛华在太原市某大型购物中心4楼男厕所内,拿着准备好的菜刀,等待“猎物”。受害人张某进入厕所方便时,辛华便持菜刀砍了过去。张拼命反抗并大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认为,辛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欲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故依法判处辛华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白云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