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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医保拟上调21.5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05:10 华商网-华商晨报

  晨报讯(记者肖鸣镝)今年5月8日至6月20日,沈阳市将对医保参保单位、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及基本退休费等进行核定,7月1日起将按照核定后的信息执行。

  今年7月1日起,沈阳市个体人员医保月缴费额将上调21.5元。

  个体医保缴费要上调

  记者昨日从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沈阳市将根据2005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对医保缴费基数作出调整。

  沈阳市目前以个体身份参加基本医保的人员有近20万人,根据《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体人员每月按照上年月社平工资的1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部门最新统计显示,沈阳市2005年月社平工资由2004年的1151元调整为1366元。以此为基数,今年7月1日起,个体人员医保月缴费额将由115.1元调整为136.6元,上调了21.5元。

  参保单位都要办申报、核定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下发了《关于申报2006—2007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及基本退休费的通知》,规定2006年5月末之前参加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到医保中心办理申报、核定手续。

  据了解,本次申报、核定参保单位及职工的缴费工资是指2005年度单位及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内容包括在职职工人数、退休职工人数、单位缴费工资、个人缴费工资、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等,含机关、事业单位目标考核奖,不含出勤补贴。未核定单位按去年工资缴费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参保单位无论单位及职工是否有变化,都要到沈阳市医保中心办理本业务年度缴费工资及退休费核定手续。已经办理破产、关闭及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手续,并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由其医保代办部门持代办医疗保险承诺书、养老保险中心出具的近期退休金拨付表,到沈阳市医保中心办理申报、核定手续。

  逾期未核定的单位,将按2005年沈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核定其缴费工资,按原有退休费作为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基数,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单位负责。

  咨询电话:12333

  024-621617716216117362161753

  办理申报、核定程序

  

个体医保拟上调2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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